• 索 引 号: FJ00123-0504-2016-00126
  • 文号: 闽卫财函〔2016〕21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6-06-06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委本级政府采购公开运行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规范委本级政府采购公开运行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委本级政府采购公开运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6-06-12 15:11
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财购【2016】17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5〕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明确采购审核流程,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委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机关采购活动的领导,协调、监管政府采购工作,经研究,成立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朱淑芳
  副组长:阮诗玮、陈晓春、林圣魁、陈辉、陈厚銮、陈友茂、王喜瑛、陈文加、刘腾发、崔晓榕
  成  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领导委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审议委本级100万元以上非公开招标项目、委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重大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委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吴红兵兼任,成员由陈锦源、杨孝船、蒋丽琴、江媛媛、聂丹丹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委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协调及监管。
  (二)实行归口管理
  1.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制定委机关采购具体管理办法。
  2.委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基层统一采购的项目及其他专项业务(区别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的项目)采购由各业务处室依法组织采购。涉及医疗设备等专用设备采购的项目,各业务处室应对采购计划参数进行必要的论证。
  3.财务处负责审核委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代理机构委托情况,审核除省属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内容包括采购计划是否有预算、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否合规;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论证情况;需要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行采购计划等);负责监督管理委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
  4.委医管局负责审核省属公立医院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内容包括采购计划是否有预算、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否合规;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论证情况;需要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行采购计划等),同时将审核的采购计划表报委财务处备案。 
  5.委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采购的采购计划及信息化项目、大型设备采购项目,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审核(如信息化项目、大型医用设备采购规信处参与审核;财政专项资金采购对口业务处室参与审核)。
  6.委本级采购项目合同文本规范性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
  二、规范委本级采购审核程序
  各采购业务主办处室(以下简称“主办处室”)负责填报采购计划、组织相关论证工作、编制采购文书,并按程序进行机关内部审批。
  (一)省级集中目录内采购项目
  1.集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采购项目
  此类项目必须按要求委托省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已签订协议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主办处室填报省直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附件附后),连同政府采购计划表、委托代理机构情况登记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批复、进口产品论证表等省财政厅要求的其它材料作为附件通过政府采购权力运行公开系统报送,由主办处室经办负责录入,主办处室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财务处审核预算及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并会有关处室意见报分管业务委领导及分管财务委领导审定。
  2.未达集中目录内金额起点的采购项目
  此类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主办处室经办通过政府采购权力运行公开系统报送采购计划,经主办处室领导审核,会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分管业务委领导审定,其中单项或批量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二)省级集中目录外采购项目
  1.省级集中目录外金额起点以上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此类项目应委托已签订协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主办处室填报省直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附件附后),连同政府采购计划表、委托代理机构情况登记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批复、进口产品论证表等省财政厅要求的其它材料作为附件通过政府采购权力运行公开系统报送,由主办处室经办负责录入,主办处室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财务处审核预算及代理机构情况,并会有关处室意见报分管业务委领导及分管财务委领导审定。
  2.未达省级集中目录外金额起点的采购项目
  此类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主办处室编制采购计划及相关文书,提交分管业务委领导审定,其中单项或批量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三、明确采购计划报送系统及审核时限
  从2016年1月1日起,委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各环节(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合同、采购方式变更等)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权力运行公开系统(政务内网网址:http://10.1.24.101/purchase_fj)办理,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各主办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工作,完成政府采购权力运行公开系统流转的采购项目方可导入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实施外部采购。各处室应授权专人每日登陆政府采购权力运行公开系统查阅是否有采购待办事项,处室协办审核环节工作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由处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如遇处室负责人外出的情况,应授权处室其他同志审核。
  需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采购计划应当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权力公开运行系统进行内部流转。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委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交审议的采购事项。
  四、加强采购预算管理
  委机关日常物资采购由各处室根据预算通知申报物资采购计划,经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归集采购计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年度预算一同报省财政厅审批。
  为基层统一采购的计划由各需求处室根据资金安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年度预算一同报省财政厅审批。
  对于年中确需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由需求处室提出申请,经委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委领导审定后报财政厅审批,待省财政厅批复后通过政府采购权力运行公开系统进行预算数据追加、调整申报流转,完成与省级政府采购网的数据传输。政府采购预算按年度编制,分年度实施的,应备注说明。采购预算是采购活动开展的前提,各主办处室不得组织无预算的政府采购活动。财务处原则上于每月20-25日集中受理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申报材料,审核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落实采购计划实施要求
  各项政府采购计划在省财政厅批复部门年度预算后执行。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金额起点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处室要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定期归集,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特别是涉及电脑、打印机、空调等通用办公设备以及零星修缮工程的采购项目应做好计划归集,集中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主办处室应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
  各主办处室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时,原则上应通过随机方式从年度入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抽取。涉及招标文件、代理委托协议、合同文本、评标报告、验收单及招标方式变更等文书由主办机构负责按照采购需求编制,合同协议等文书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分管业务委领导审定后上报采购网。各主办处室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委本级为全省集中采购的项目及委机关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论证,对采购合同要认真组织验收。采购主办处室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负责。
  各主办处室负责将采购网下达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变更申请、合同文本等数据导入公开运行系统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后再次上报采购网。各采购主办处室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应按要求做好采购备案、合同公开等信息公开工作。
  财务处、医管局等相关处室审核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计划参照本通知第二点要求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其中审核大型医用设备采购计划时,还应要求所属单位提供领导班子对计划参数设置、采购方式选择等环节集体研究(决策过程)的相关资料。如遇重大、复杂的政府采购事项应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六、明确政府采购业务投诉答复
  委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举报、质疑、投诉事项由采购主办处室负责答复,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应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投诉由各单位自行答复,涉及主管部门答复的事项,省属公立医院由医管局负责,其他所属预算单位由财务处牵头,各对口业务处室参与答复。
  七、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由机关纪委牵头,联合委办公室、委财务处、医院管理局等每年对委本级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形成工作报告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主办处室要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单据、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件资料。各主办处室在招标过程中如需商请安排人员参与招标监督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函告派出监督的部门或人员。
  附件:省直预算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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